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梁作民副院长说,主审法官制度实质是审判权的下放,把审判合一的权利交给那些政治素质好、业务素质高的法官,实现主审法官权责利的统一。主审法官制度将实行当庭结案,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。由于主审法官的职责是坐堂问案,居中裁判,从而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。与此同时,主审法官不直接与当事人接触,既避免了当事人对法官的猜疑,又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、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。
法院对主审法官除了“隆其地位,优其待遇”外,还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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